新疆2016年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知识点: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
(一)概念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的信托计划,接受银行委托,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来的客户资金,向理财产品发售银行或第三方购买信贷资产。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投资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
(二)监管要求
1.在开发信贷资产理财产品过程中,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是确定的、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和投资。
2.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性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三)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特点
1.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作为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在银行资产业务规模受到控制的条件下,银行有动力开发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借此将资产业务转化为中间业务,规避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的限制。
2.这种规避政策的方式,在信贷规模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容易受到政策的窗口指导的影响,借以减少对宏观经济政策效果有效性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特征:属于稳健、保守型理财产品
1.信用风险
信贷资产类产品对银行和信托公司而言,属于表外业务,贷款的信用风险完全由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承担。一旦出现还款风险,将会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银行和信托公司对此不负有偿还义务,但也将面临系统性的声誉风险。
2.收益风险
该类产品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意味着收益上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信托公司提取信托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及理财产品的销售费用的抵扣。
3.流动性风险
借款人提前还款,信托资产类产品可能提前终止,投资者面临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例如当贷款利率上升时,借款人提前还贷,理财产品面临提前终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