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第二节)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2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 当事人通谋虚 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 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 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