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和《预算法》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体系
 
  (一) 预算体系的层级
 
  我国的预算共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各级预算简称为地方预算。
 
  (二)各级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 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以及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部门,下同) 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总额,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三)政府预算体系
 
  1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
 
  (2)审查和批准权;
 
  (3)撤销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权。
 
  ②批准权。
 
  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监督权。
 
  ②审查和批准权。
 
  ③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和批准权。
 
  ②监督权。
 
  ③撤销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预算法律制度)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⑤监督权。
 
  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一)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的时间和基础
 
  (二)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1预算中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2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3转移支付的编制要求。
 
  4扶助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
 
  5上年结余的处理。
 
  六、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草案的初审
 
  (二)预算的审批
 
  1预算审批的权力机关。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对提请审查的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
 
  3预算审查。
 
  (三)预算的备案
 
  (四)预算的批复
 
  七、预算执行
 
  (一)预算收支的组织执行
 
  1预算执行的依据。
 
  2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3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
 
  4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二)国库制度
 
  1国库的设立。
 
  2国库的业务。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库款的支配。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三)预算执行中的职责划分
 
  (四)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
 
  八、预算调整
 
  (一)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1预算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二)预算调整的程序
 
  1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2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
 
  3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三)经批准进行预算调整的效果
 
  九、决算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二)决算草案的审批
 
  1审批决算草案的主体。
 
  2审批决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审查;
 
  (2)决算草案的提出;
 
  (3)决算草案的审查;
 
  (4)决算的批复和备案;
 
  (5)决算的撤销。
 
  十、预算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二)政府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三)各级政府专门机构对预算的监督
 
  (四)其他主体对预算的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