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很多人都不知道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经济法中其实是很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今天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这个知识点一些例题和知识点等等。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2)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3)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3.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如娱乐业等。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例题解析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
  
  A:提供金融服务
  
  B:提供加工劳务
  
  C:提供旅游服务
  
  D: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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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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