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都有什么?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是什么题型,相信很多人对此都还是比较陌生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中级会计职称中这个知识点的来龙去脉吧。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都有什么?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未履行出资义务
  
  (1)首次出资
  
  ①对股东
  
  A.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B.(补充)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和“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对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发起人不包括后加入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③对恶意受让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考点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C.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并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 C
  
  【解析】(1)选项B: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 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非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 行出资义务;(2)选项D: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 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衷心祝愿大家在以后的岁月里,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当然也希望大家对于它的热情能够一直保持,为自己,为明天闯出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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