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就是一条荆棘从生路,你只有用刻苦做武器,勤奋做盾牌,才能走得出去。中级会计知识点的学习也同样如此,要有克服困难的勇气,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勤学知识点的奋进才有可能成功通过考试。下面就跟高顿小编一起打卡今日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吧。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定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什么?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其他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8)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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