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设计内容庞大,需要考生记忆的内容也很多。所以考生需要在平时多下功夫,充分利用闲暇时间来学习会考的只是点。争取积少成多,储备到足够的知识。

24中级会计考试法条学习

1、分公司:【法条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担保:

【法条2】上市公司1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法条3】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出资:

【法条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法条5】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

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法条6】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C,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SS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7】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法条8】下列主体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祝所有正在备考的考生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可以取得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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