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不能改变管辖。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
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转让有以下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这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必须即时通知债务人。
债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