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
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人当期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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