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东省直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中央驻穗及驻穗部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5号),2015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中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至20日举行,中级资格纸笔考试于9月12日至13日举行。现就我省省直考区初中级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东设22个考区,包括省直考区和21个地级以上市考区。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负责省直考区报名、考务工作。属于省直或省属单位(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以及省属高校在校生可以在省直考区报考。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一)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1.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月16日至20日

(共5天,10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2.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且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二)中级资格纸笔考试
  1.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9月12日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3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2.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且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三、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人员,并具备本通知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6.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15年 12月31日 。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9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7.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证件照片等证明材料。
  8. 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考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和材料到省人事考试局进行现场报名。
  四、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网上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查询成绩→全科成绩合格者到省人事考试局指定地点提交报名资料→通知领证。
  五、报考方式
  1.省直考区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为2015年1月8日至28日,中级资格纸笔考试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为2015年4月8日至30日。在上述时间段内,考生可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kzp.mof.gov.cn) 、“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网上支付。网上报名时,请考生在报考省份时选择“广东省直”进行报名。
  2.考生在网上报名后,务必及时下载打印报名表,逐一核对各项报考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签字)后自行保存,全科成绩合格者须提交此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的下载和打印。
  六、准考证打印
  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式。具体开通时间请留意“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通知。
  七、考后成绩查询及资格审核
  1.考试成绩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查询。
  2.省直考区实行考后资格审核。考生在网上报名前自行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报报考信息。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后,按照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站(网址:www.gdkszx.com.cn)通知要求到指定现场提交报考资料(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按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站通知要求领取证书。
  九、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31号)规定,会计初级资格考试费按75元/科收取,中级资格考试费按50元/科收取。
  十、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考办将印发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5年度考试。
  附件:1.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2. 考生报名承诺书
  3. 代办委托书
  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5号)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1.考生在报名阶段自行从报名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经单位审核盖章。
  2.考生报名承诺书(见附件2)。
  3.本人有效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必要时需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认证报告。在审核期限内,本人外出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见附件3),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4.报考中级的考生还须提交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
  5.符合报考条件第4款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应级别的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免冠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2:
  考生报名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保证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3.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4.本人承诺按照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逾期提交视为本人放弃资格申请;
  5.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场规则;
  6.在考试过程中诚实守信,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7.本人已周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期:
  附件3:代办委托书
 

职称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代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本人参加 考试已通过,因 ,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现委托代办人带齐本人所需证件、材料前往你局(中心)办理,本人承诺在1月内(   日前)由本人亲自带有关证件、材料再到你局(中心)现场复审,特此承诺。

                                                                                                                                                                                                                                         代办人(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