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中固定资产购置权
  
  各所属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说明理由,提出申请报企业总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各所属单位资金不得自行用于资本性支出。
  
  (六)集中财务机构设置权
  
  各所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必须报企业总部批准,财务人员由企业总部统一招聘,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由企业总部统一委派。
  
  (七)集中收益分配权
  
  企业内部应统一收益分配制度,各所属单位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各所属单位收益的分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分配,剩余部分由企业总部本着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分留比例。各所属单位留存的收益原则上可自行分配,但应报企业总部备案。
  
  (八)分散经营自主权
  
  各所属单位负责人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决定生产和销售,研究和考虑市场周围的环境,了解和注意同行业的经营情况和战略措施,按所规定时间向企业总部汇报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对突发的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企业总部汇报。
  
  (九)分散人员管理权
  
  各所属单位负责人有权任免下属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员工的聘用与辞退,企业总部原则上不应干预,但其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报经企业总部批准或由企业总部统一委派。一般财务人员必须获得“上岗证”,才能从事财会工作。
  
  (十)分散业务定价权
  
  各所属单位所经营的业务均不相同,因此,业务的定价应由各所属单位经营部门自行拟订,但必须遵守加速资金流转、保证经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
  
  (十一)分散费用开支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