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范围(会计政策变更是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一种政策变更为另外一种政策):
  
  1、属于国家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国家强制)
  
  2、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改变原来执行会计政策,由此对外能够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相关的信息。(主动变更)
  
  (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2)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的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1、国家规定了会计处理的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2、国家没有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和企业自身变更会计政策的只能进行追溯调整。
  
  3、追溯调整的期间:起点是切实可行的列报时点,终点是执行新政策前的最后时点。(可以追的采用追溯调整法——重新翻新,不可追的采用未来适用法——既往不咎)
  
  三、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当期发生的与以前发生的有本质的区别;
  
  2、初次发生的新业务采用的新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