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四)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一损益调整”科目。
  
  (五)超额号损的确认
  
  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比如,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投资方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有其他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如果有,则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最后,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价值也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方需要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赔偿义务,则需按预计将承担责任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损失以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作备查登记,不再予以确认。
  
  在确认了有关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