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1.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2.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和受到补价方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其计算公式为:
  
  换入资产成本 =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 支付的补价 +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其计算公式为:
  
  换入资产成本 =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 收到的补价 +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三)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涉及多项资产,例如,企业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另一企业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或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在此过程中,还可能涉及补价。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样,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也应当首先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基础和损益确认原则,再计算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则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