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它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于2011年10月20日发布施行。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债券应当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