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l00%(权益类证券主要是指股票、股票基金)。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