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程序
1.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2)远程投标: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
(3)债券托管: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规定的债权登记日,对于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券托管:
(4)分销: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国债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销售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采取场内挂牌分销、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问不得分销,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自定价格分销。
2.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
(2)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
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
(3)从2002年第2期开始,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改为1个月,发行款的上划采取一次缴款办法,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