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
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
2.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境外股东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