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监管相应地表现为对基金上市的管理和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一)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的管理
我国的沪深交易所均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条件、上市申请、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上市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规定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管理人至少每3个月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等。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基金上市规则,为投资者买卖基金提供了一个高效的交易市场,有利于对基金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电话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关基金经理做出解释;
2、书面警告;
3、公开谴责;
4、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书面报告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