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准则》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