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
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否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美国存托凭证可分为无担保的存托凭证和有担保的存托凭证。
1.无担保的存托凭证。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存券协议只规定存券银行与存托凭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目前已很少应用。
2.有担保的存托凭证。有担保的存托凭证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一家存券银行发行。承销商、存券银行和托管银行三方签署存券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关系,存托凭证持有者的权利,存托凭证的转让、清偿、红利或利息的支付以及协议三方的权利、义务等。采用有担保的存托凭证,发行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存券银行。
有担保的存托凭证分为一、二、三级公开募集存托凭证和美国144A规则下的私募存托凭证。这4种有担保的存托凭证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运作惯例,美国的相关法律也对其有不同的要求(见表5―6)。简言之,一级存托凭证允许外国公司无须改变现行的报告制度就可以享受公开交易证券的好处;想在一家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可采用二级存托凭证;如果要在美国市场上筹集资本,则须采用三级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的级别越高,所反映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r.c)登记要求也越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