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9,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