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证券交易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事项,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等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l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1991年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l991年8月、l999年12月、2002年7月和2007年1月召开了4次会员大会。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着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二)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9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3.执业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l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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