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
 
  由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在1996年12月20日生效,本说明旨在阐释考生向主考机构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及/或其授权的协办考试机构提供个人资料时的权利和责任,以及香港证券专业学会在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及其他相关事宜上,如何运用或处理该等资料。考生签署下方的同意书前,务必细阅读本说明。
  1、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可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转交、发放、披露或提供报考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的考生的个人资料及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例如考试成绩及有关该考生在应考时的操守行为的资料)。香港证监会可将该等获转交、发放、披露或提供的个人资料及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用作监察、核实及进行核对(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2条所界定的“核对程序”)的目的,以及为协助香港证监会执行和履行其职能的其他相关用途。
  2、 考生有权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订明的范围内及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查阅或更正所提供的任何资料。
  如有任何查询,可致函或致电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
  24楼2404-09室
  电话:(852)3120 6220,(852)3120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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