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可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转交、发放、披露或提供报考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的考生的个人资料及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例如考试成绩及有关该考生在应考时的操守行为的资料)。香港证监会可将该等获转交、发放、披露或提供的个人资料及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用作监察、核实及进行核对(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2条所界定的“核对程序”)的目的,以及为协助香港证监会执行和履行其职能的其他相关用途。
2、 考生有权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订明的范围内及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查阅或更正所提供的任何资料。
如有任何查询,可致函或致电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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