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发出收购的意思表示,待被收购上市公司发出承诺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但是,《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收购要约公告后,在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如有修改,需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待批准后再予以公告。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报考指南: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索取证券考试通关宝典
  高清网课: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络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