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5年6月30日设立。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保护基金的使用。
  3、基金的监督管理。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1、设立的意义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证券交易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事项,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等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l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1991年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l991年8月、l999年12月、2002年7月和2007年1月召开了4次会员大会。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着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P370
  (二)自律管理职能
  【2012年新增】根据《章程》的管理职能体现: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的体现。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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