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角度来看,境内外大多数监管机构采用了对主要行为原则正面宣示、重点违规行为“负面”列举的立法模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7日修订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亦采用了这一模式,明确了证券业从业人员须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合法合规、诚实守信、适当性服务、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公平对待客户、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此外,还特别强调了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信息误导、承诺收益等在内的11项禁止性行为。
  我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1994年首次颁布,迄今已经修订过15版次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也属于这一典型模式,在《操守准则》开篇即列举了诚实及公平、勤勉尽责、专业能力、有关客户资料、为客户提供资料、利益冲突、遵守法规、保护客户资产、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等9项一般原则。香港虽然没有“负面”汇总列举禁止行为,但是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例、守则和指引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制。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简称“FINRA”),承担类似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责。FINRA虽然没有专门制定类似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但是其通过体系化的规则对会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监管。FINRA以交易流程构建规则体系,如诚实守信、投资者适当性服务、专业能力胜任、保守秘密等从业人员一般行为准则,分散在各个交易环节的监管规定中,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则被视为犯罪,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制。此外,FINRA规则还是“了解你的客户”、“信息隔离墙”等规则的创新渊源。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