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第三节“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金融债券
  1.定义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我国的金融债券
  (1)发行概况。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北洋政府时期,后来,国民党政府时期也曾多次发行过金
  融公债、金融长期公债和金融短期公债。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金融债券发行始于1982年。我国于1985年决定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
  1993年,中国投资银行被批准在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这是我国首次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
  (2)品种。
  1)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2)商业银行债券,包括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3)证券公司债券,包括证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5)财务公司债券。
  6)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务。
  7)资产支持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分类
  1.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分类
  (1)信用公司债券。
  其是一种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
  (2)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
  其是以公司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押证券的一种。
  (3)保证公司债券。
  其是公司发行的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人的债券,是担保证券的一种。
  (4)收益公司债券。’
  其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券,它与一般债券相似,有固定到期日,清偿时债权排列顺序先于股票。
  (5)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6)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其是公司发行的一种附有认购该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
  (7)可交换债券。
  其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发行要素相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限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价值相关,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三、我国的企业债券
  1.定义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2.发展阶段
  (1)萌芽期(1984~1986年)。
  (2)发展期(1987~1992年)。
  (3)整顿期(1993~1995年)。
  (4)再度发展期(从1996年起)。
 
  3.企业债券的发行出现的变化
  (1)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如2002年中国金茂债,其发行主体是股份制集团公司。
  (2)在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
  (3)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
  (5)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
  (7)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4.企业债券的品种
  (1)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
  (2)中期票据。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4)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
 
  5.管理规定
 
  四、我国的公司债券
  1.定义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与企业债券的区别
  (1)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
  (2)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
  (3)担保要求不同。
  (4)发行定价方式不同。
 
  3.管理规定
  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
  1997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我国资本市场再增加新品种。
  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4.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
  (2)适用的法规不同。
  (3)发行目的不同。
  (4)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
  (6)交割方式不同。
  (7)条款设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