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五章第三节“金融期货与期货类金融衍生产品”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其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权交易形式。具体地说,其购买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
  2.特征
  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即当期权的买方选择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
  3.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随着金融期权的日益发展,其基础资产还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不少金融期货无法交易的金融产品均可作为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甚至连金融期权合约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即所谓复合期权。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3)履约保证不同。
  (4)现金流转不同。
  (5)盈亏特点不同。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
 
  二、金融期权的分类
  1.根据远择权的性质划分
  (1)看涨期权。
  看涨期权也称认购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约到期日)按协定价格(也称敲定价格或行权价格)买入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
  (2)看跌期权。
  看跌期权也称认沽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
  2.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分类
  (1)欧式期权。
  其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
  (2)美式期权。
  其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交易日执行。
  (3)修正美式期权。
  其也称为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3.按照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性质不同分类
  (1)股权类期权。
  股权类期权与股权类期货类似,股权类期权也包括三种类型: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
  (2)利率期权。
  利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一定的利率(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3)货币期权。
  货币期权又称外币期权、外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
  (4)金融期货合约期权。
  金融期货合约期权是一种以金融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协定价格买卖特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5)互换期权。
  互换期权是以金融互换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条件与交易对手进行互换交易的权利。
 
  三、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
  金融期权是金融期货功能的延伸和发展,具有与金融期货相同的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工具。
 
  四、权证的含义、分类及要素
  1.含义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从产品属性看,权证是一种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2.分类
  (1)按基础资产分类。
  (2)按基础资产的来源分类。1)认股权证。
  2)备兑权证。
  (3)按持有人权力分类。
  (4)按行使权的时间分类。
  (5)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分类。
  权证分为平价权证、价内权证和价外权证,其原理与期权相同。
  3.要素
  (1)权证类别。
  即标明该权证属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
  (2)标的。
  权证的标的物种类涵盖股票、债券、外币、指数、商品或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权证的标的可以是单一股票或是一篮子股票组合。
  (3)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4)存续时间。
  权证的存续时间即权证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认股权自动失效。
  (5)行权日期。
  这是指权证持有人有权行使权利的日期。
  (6)行权结算方式。
  1)证券给付结算,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2)现金结算,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7)行权比例。
  这是指单位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发生除权的,行权比例应作相应调整,除息时则不作调整。
 
  五、权证的发行一上市与交易
  1.发行
  发行是指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1)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2)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2.上市和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权证的上市资格标准不尽相同,但均对标的股票的流通股份市值、标的股票交易的活跃性、权证存量、权证持有人数量、权证存续期等作出要求。
  目前权证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
 
  六、可转换债券的定义、特征、要素及附权证的可分离公司债券
  1.足义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2.特征
  (1)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
  在转换以前,它是一种公司债券,具备债券的一切特征,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者是债权人;在转换成股票后,它变成了股票,具备股票的一般特征,体现所有权关系,持有者由债权人变成了股权所有者。
  (2)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
  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3.要素
  (1)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3)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
  (4)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
  (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
  4.附权证的可分离公司债券
  (1)含义。
  (2)与一般的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1)权利载体不同。
  2)行权方式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