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八章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3)独立运行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2.客户信用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其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其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其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1.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2.客户征信调查
  证券公司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
  (1)客户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度、职业、联系地址及电话、有无犯罪记录等。机构客户基本资料: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所属行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控股股东。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有无犯罪记录等。
  (2)投资经验:客户入市的时间、近几年证券投资的规模、交易频率、收益情况等;投资偏好:客户证券投资的风险偏好(平衡、稳健、激进)、投资的主要品种、操作风格等。
  (3)诚信记录:近几年证券投资交易清算履约情况、商业银行信用记录、其他信用记录情况等。
  (4)还款能力:个人客户:用作担保品的资金或证券资产情况、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等;机构客户: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反映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变现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等。
  (5)融资融券需求:融资融券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
  3.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及与本公司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正常。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1.合同的基本内容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风险揭示书的基本内容
 
  五、客户开户与授信
  1.开户的基本要求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客户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机构客户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6)机构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7)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加盖银行章的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账户。
  9)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授信额度的确定与授信方式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比例不低于50%,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与标的证券的范围
  1.一般规则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7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志等内容。
  2.标的证券的范围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的范围。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即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七、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权益的处理
  1.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证券发行人派红分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3.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客户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4.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八、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与披露
  1.每个交易日应公布的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曰22:00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2.每月结束后应报告的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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