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九章第三节“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初始清算交收。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2)到期清算交收。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OO×回购天数+360
  (3)质押债券管理。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自营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并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4)违约处理。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5)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和公布的有关安排如下:
  1)对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2)对于新上市债券,中国结算公司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3)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结算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和网站联合发布。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清算。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2)交收。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
  1)见券付款。
  2)券款对付。
  3)见款付券。其指在到期交收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收方式。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3.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2)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3)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回购到期清算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R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剔除融券方己作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作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4)履约金返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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