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十章第二节“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清算与交收的含义
  1.清算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
  (1)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
  (2)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
  (3)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抵。
  2.交收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一般指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清算与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清算结果正确才能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或资金收付,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2.区别
  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
 
  三、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
  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2.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3.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DeliveryVersusPayment,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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