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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节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近30年来,衍生产品市场的快速崛起成为市场经济史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过去,通常把市场区分为商品(劳务)市场和金融市场,进而根据金融市场工具的期限特征把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衍生产品的普及改变了整个市场结构:它们连接起传统的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并深刻地改变了金融市场与商品市场的截然划分;衍生产品的期限可以从几天扩展至数十年,已经很难将其简单地归入货币市场或是资本市场;其杠杆交易特征撬动了巨大的交易量,它们无穷的派生能力使所有的现货交易都相形见绌;衍生工具最令人着迷的地方还在于其强大的构造特性,不但可以用衍生工具合成新的衍生产品,还可以复制出几乎所有的基础产品。它们所具有的这种不可思议的能力已经改变了“基础产品决定衍生工具”的传统思维模式,使基础产品与衍生产品之间的关系成为不折不扣的“鸡与蛋孰先孰后”的不解之谜。
 
  命题点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基础金融产品价格(或数量)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种类繁多,主要是各类资产价格、价格指数、利率、汇率、费率、通货膨胀率以及信用等级等,近些年来,某些自然现象(如气温、降雪量、霜冻、飓风)甚至人类行为(如选举、温室气体排放)也逐渐成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变量。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确认衍生工具,各国及国际权威机构给衍生工具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199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发布的第133号会计准则——《衍生工具与避险业务会计准则>是[*{5}*]具有重要影响的文件,该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独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两大类,并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识别标准和计量依据,尤其是所谓公允价值的应用,对后来各类机构制定衍生工具计量标准具有重大影响。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39号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均基本沿用了FASB133号的衍生工具定义。
  1.独立衍生工具
  独立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具有下列特征: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2.嵌入式衍生工具
  嵌入式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是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一旦被确认为衍生产品或可分离的嵌入式衍生产品,相关机构就要把这一部分资产归入交易性资产类别,按照公允价格计价。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1.跨期性
  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
  2.杠杆住(放大效应)
  金融衍生工具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或权利金就可签订远期大额合约或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例如,若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合约金额的5%,则期货交易者可以控制20倍于所交易金额的合约资产,实现以小博大的效果。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时,交易者所承担的风险与损失也会成倍放大,基础工具价格的轻微变动也许就会带来交易者的大盈大亏。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3.联动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
  4.不确定行或高风险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变量)未来价格(数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
  金融衍生工具还伴随着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结算风险:
  (5)操作风险;
  (6)法律风险。
 
  命题点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一)按照产品形态分类
  (1)独立衍生工具:
  (2)嵌入式衍生工具。
  (二)按照交易场所分类
  (1)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
  (2)OTC交易的衍生工具。分散的,一对一交易的衍生工具。
  (三)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
  (1)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2)货币衍生工具,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3)利率衍生工具,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4)信用衍生工具,是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类衍生产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
  (5)其他衍生工具,例如用于管理气温变化风险的天气期货,管理政治风险的政治期货、管理巨灾风险的巨灾衍生产品等。
  (四)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
  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1.金融远期合约
  金融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被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金融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割的资产、交割的日期、交割的价格和数量,合约条款根据双方需求协商确定。金融远期合约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和远期股票合约。
  2.舍融期货
  金融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场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的交易,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四种。
  3.金融期权
  金融期权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被称为“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在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包括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两大类。
  4.金融互换
  金融互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股权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类别。
  5.结构化金融衍工具
  前述四种常见的金融衍生工具通常也被称作“建构模块工具”,它们是最简单和最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结构化特性,通过相互结合或者与基础金融工具相结合,能够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复杂特性的金融衍生产品,后者通常被称为“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或简称为“结构化产品”。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推广的挂钩不同标的资产的理财产品等都是其典型代表。
 
  命题点三: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动因
  (一)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险(略)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取消对存款利率的*6限额,逐步实现利率自由化;
  (2)打破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地域和业务种类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互相自由渗透,鼓励银行综合化发展:
  (3)放松外汇管制;
  (4)开放各类金融市场,放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
  金融自由化一方面使利率、汇率、股价的波动更加频繁、剧烈,使得投资者迫切需要可以回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促进了金融竞争。
  (三)金融机构的利润驱动是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叉一重要原因
  金融中介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属于表外业务,既不影响资产负债表状况,又能带来手续费等项收入;二是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优势,直接进行自营交易,扩大利润来源。为此,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吸引了为数众多的金融机构。
  (四)新技术革命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手段
  考虑到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行业内的显着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基础金融产品与衍生工具之间已经形成了倒金字塔结构,单位基础产品所支撑的衍生工具数量越来越大。
 
  第二节 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
  命题点一: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将市场交易的组织形态划分为三类:
  (一)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远期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三)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
  期货交易一般不进行实际交割,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命题点二金融远期合约与远期合约市场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采用了“一对一交易”的方式,交易事项可协商确定,较为灵活。
  缺点:非集中交易同时也带来了搜索困难、交易成本较高、存在对手违约风险等缺点。
  根据基础资产划分,金融远期合约包括以下几种。
  (一)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包括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一篮子股票的远期合约和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三个子类。
  (二)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
  (三)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名义本金,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换支付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远期协议。
  (四)远期汇率协议
  远期汇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汇率,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外币的远期协议。
  债券远期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其中7天品种最为活跃。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交易期限,不得展期。
  为降低远期债券交易的违约风险,目前我国的交易规则还部分引进了期货的交易制度,允许交易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
  自2007年11月以来,人民币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均为3个月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
  目前国内主要外汇银行均开设远期结售汇业务,同时,在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地,还广泛存在着不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
 
  命题点三: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市场
  (一)金融期货的定义和特征
  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金融期货合约的基础工具是各种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如外汇、债券、股票、股价指数等。换言之,金融期货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交易。
  (二)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是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
  2.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中,从而避免实物交收。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仓。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
  设立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当交易者出现亏损时能及时制止,防止出现不能偿付的现象。
  双方成交时交纳的保证金叫初始保证金。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
  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机构进行,而不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收清算。
  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1分钟或几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1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别计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5.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天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有利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是降低市场风险,防止人为操纵,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有效机制。
  7.写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
  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5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除上述常规制度之外,期货交易所为了确保交易安全,还规定了强行平仓、强制减仓、临时调整保证金比例(金额)等交易规则,交易者在入市之前务必透彻掌握相关规定。
  金融期货与金融现货的区别:
  (1)交易对象不同。金融现货交易的对象是某一具体形态的金融工具,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金融期货合约。
  (2)交易目的不同。金融现货交易的首要目的是筹资或投资,金融期货交易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
  (3)交易价格的含义不同。现货价格是实时的成交价,期货价格是对金融现货未来价格的预期。
  (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要求在成交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完成资金与金融工具的全额交割。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并不需要在成交时拥有或借入全部资金或基础金融工具。
  (5)结算方式不同。金融现货交易通常以基础金融工具与货币的转手而结束交易活动。而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仅有极少数的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收,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是通过做相反交易实现对冲而平仓的。
  金融期货与普通远期交易之间的区别:
  (1)交易场所和交易组织形式不同;
  (2)交易的监管制度不同;
  (3)金融期货交易是标准化交易,远期交易的内容可协商确定;
  (4)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导致违约风险不同。
  (三)金融期货的种类
  按照基础工具划分,金融期货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
  1.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又称货币期货,是金融期货中*8产生的品种,主要用于规避外汇风险。
  外汇期货交易产生: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所属国际货币市场(IMM)率先推出。
  2005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以美元、日元、欧元报价和现金结算的人民币期货及期货期权交易,但是,由于人民币汇率并未完全实现市场化,这些产品的交易并不活跃。
  2.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主要是为了规避利率风险而产生的,主要是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利率期货产生于1975年10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利率期货品种:
  (1)债券期货:以国债期货为主的债券期货是各主要交易所最重要的利率期货品种。1992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办国债期货交易,并于1993年10月25日向社会公众开放。“3.27国债期货事件”,主要是因为期货交易规则不完善。1995年5月17日,证监会暂停国债期货试点。
  (2)主要参考利率期货:
  常见参考利率: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香港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Hibor)、欧洲美元定期存款单利率和联邦基金利率等。
  3.股权类期货
  股权类期货是以单只股票、股票组合、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
  (1)股指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变量的期货交易。
  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办世界上*9个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
  (2)单只股票期货。
  (3)股票组合期货是以标准化的股票组合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货。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沪深300股指期货
  1.中国会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首家公司制交易所,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力。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
  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组织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2010年4月16日,首份合约正式上市交易。至2010年年末,全年成交合约45873295手,成交金额410699亿元,已成为中国和全球*5的单个衍生产品合约之一。
  2.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股票指数期货标的,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
  (1)沪深300指数市场覆盖率高,主要成分股权重比较分散,有利于防范指数操纵行为。
  (2)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涵盖能源、原材料、工业、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健康护理、金融、信息技术、电讯服务、公共事业10个行业,各行业公司流通市值覆盖率相对均衡,使得该指数能够较好地对抗行业的周期性波动。
  (3)沪深300指数的编制吸收了国际市场成熟的指数编制理念,有利于市场发挥和后续产品创新。
  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略)
  4.交易规则
  (1)分类编码。
  (2)保证金。
  (3)竞价交易。
  (4)结算价。
  (5)涨跌幅限制。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6)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100手;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套利和套期保值者持仓限额另行规定。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7)若干重要风险控制手段。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五)金融期货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定义,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就是通过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建立相反的头寸,从而锁定未来现金流或公允价值的交易行为。
  (1)套期保值的原理
  期货交易之所以能够套期保值,其基本原理在于某一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它们的变动趋势大致相同;而且,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在走势上具有收敛性,即当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日时,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将逐渐趋同。
  若同时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建立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头寸,则到期时不论现货价格上涨或是下跌,两种头寸的盈亏恰好抵消,使套期保值者避免承担风险损失。
  (2)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
  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在现货市场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同时,做一笔与现货交易品种、数量、期限相当但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期货合约的对>中,以一个市场的盈利来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从而规避现货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实现保值的目的。
  套期保值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是多头套期保值。二是空头套期保值。
  由于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产品,因此,套期保值者很可能难以找到与现货头寸在品种、期限、数量上均恰好匹配的期货合约。如果选用替代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则不能完全锁定未来现金流,由此带来的风险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现货价格一期货价格)
  2.价格发现功能
  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期货价格的功能。期货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是因为期货市场将众多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集中于交易所内,通过买卖双方公开竞价,集中转化为一个统一的交易价格。
  因为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走势基本一致并逐渐趋同,所以今天的期货价格可能就是未来的现货价格,这一关系使世界各地的套期保值者和现货经营者都利用期货价格来衡量相关现货商品的近、远期价格发展趋势,利用期货价格和传播的市场信息来制定各自的经营决策。这样,期货价格成为世界各地现货成交价格的基础。当然,期货价格并非时时刻刻都能准确地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但这一价格克服了分散、局部的市场价格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具有公开性、连续性、预期性的特点,应该说它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一定时期世界范围内供求关系影响下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的价格水平。
  价格发现并不意味着期货价格必然等于未来的现货价格,正好相反,多数研究表明,期货价格不等于未来现货价格才是常态。由于资金成本、仓储费用、现货持有便利等因素的影响,从理论上说,期货价格要反映现货的持有成本,即便现货价格不变,期货价格也会与之存在差异。
  3.投机功能
  与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相同,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也会利用对未来期货价格走势的预期进行投机交易,预计价格上涨的投机者会建立期货多头,反之则建立空头。期货市场具有T+0、可以进行日内投机和高风险的特征。(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
  4.套利功能
  套利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一价定律,即忽略交易费用的差异,同一商品只能有一个价格。
 
  命题点四:金融互换交易
  互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股权互换、信用互换等。从交易结构上看,可以将互换交易视为一系列远期交易的组合。
  1981年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为IBM和世界银行办理首笔美元与马克和瑞士法郎之间的货币互换业务。
  2006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互换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变交易者资产或负债的风险结构(比如利率或汇率结构),从而规避相应的风险。
  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危险来自三个方面:
  (1)具有较高的杠杆性。
  (2)由于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时在多起交易中被当做CDS的参考,有可能极大地放大风险敞口总额,在发生危机时,市场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险金额。
  (3)由于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危机期间,每起信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市场参与者的相互猜疑,担心自己的交易对手因此倒下从而使自己的敞口头寸失去着落。
 
  第三节 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命题点一: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
  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金融期权是以期权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
  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二)金融期权的特征
  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
  期权的买方支付期权费,获得权利,没有义务。
  期权的卖方取得期权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三)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
  凡可用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用作期权交易。可用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对于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对于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因为它有义务没有权利。而作为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它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它的亏损最多就是期权费,而期权费它已付出。
  4.现金流转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金融期货交易中购销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是无限的。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的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称,金融期权买方的损失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权费,损失是无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
  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而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可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人们往往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组合或搭配来实现某一特定目标。
 
  命题点二:金融期权的分类
  (一)按照选择权的性质划分
  按照选择权的性质划分,金融期权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也被称为“认购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约到期日)按协定价格(也被称为“敲定价格”或“行权价格”)买入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交易者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在合约期限内将会上涨。如果判断正确,按协定价格买入该项金融工具并以市价卖出,可赚取市价与协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则放弃行权,仅损失期权费。
  看跌期权也被称为“认沽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交易者买入看跌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在近期内将会下跌。如果判断正确,可从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该项金融工具,再按协定价格卖给期权的卖方,将赚取协定价格与市价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则放弃行权,损失期权费。
  (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
  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和修正的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美式期权则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修正的美式期权也被称为“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三)按照金融期杈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
  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和互换期权:
  (1)股权类期权:与股权类期货对比记忆,包括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股票指数期权。
  (2)利率期权。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面额可转让存单等利率工具为基础资产。
  (3)货币期权。
  (4)金融期货合约期权。
  (5)互换期权。
  后两种期权的基础资产是期货不具备的种类。
  奇异类期权,例如:任选期权、百慕大期权、障碍期权和平均期权。
 
  命题点三: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有着类似的功能。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金融期权是金融期货功能的延伸和发展,具有与金融期货相同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工具。
 
  命题点四:权证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与交易所交易期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期权是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具有同一基础资产、不同行权价格和行权时间的多个期权形成期权系列进行交易,而权证则是权证发行人发行的合约,发行人作为权利的授予者承担全部责任。
  (一)权证的分类
  1.按基础资产分类
  分为:股权权证、债权类权证以及其他权证。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权证均为股权类权证,其标的资产可以是单只股票或股票组合(如ETF)。
  2.按基础资产的来源分类
  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
  认股权证也称为股本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
  备兑权证通常由投资银行发行,备兑权证所认兑的股票不是新发行的股票,而是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不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目前创新类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均为备兑权证。
  3.按持有人权利分类
  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
  4.按行权的时间分类
  分为: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类别。
  5.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分类
  分为:平价权证、价内权证和价外权证。
  (二)权证的要素
  (1)权证类别。
  (2)标的。
  (3)行权价格。
  (4)存续时间。
  (5)行权日期。
  (6)行权结算方式。
  (7)行权比例。
  (三)权证发行、上市和交易
  1.权证的发行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
  (1)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2)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2.权证的上市和交易
  目前权证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卖出,而且没有涨跌幅的限制,波动性比较大。
 
  命题点五:可转换债券
  (一)可转换债券定义、分类和特征
  1.定义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其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
  2.分类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
  目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3.巧转换债券特征
  (1)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性质,是附有转股权的债券。
  (2)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持有人具有是否转换的权利:发行人具有是否赎回的权利。一方面,投资者可白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3)利息固定。
  (4)发行人具有期前赎回权。
  (5)投资者具有期前回售权。
  (二)可转换债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转换期限
  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时间。
  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可转换公司债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之日6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3.转换比例、转换价格
  转换比例是指每张可转换债券能够转换的普通股的股数。
  转换比例=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比例
  如果某可转换债券面额为1000元,规定其转换价格为25元,则转换比例为40,即1000元债券可按25元1股的价格转换为40股普通股票。
  4.赎回务款或回售务款
  赎回条款——发行人权利
  赎回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条款——投资者权利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回行为和回售行为发生的具体市场条件。
  5.转换价格修正务款
  转换价格修正是指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作的必要调整。
  (三)附权证的可分离公司债券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这种债券与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区别:
  (1)权利载体不同。可转换债券的权利载体是债券本身,因此,债券持有人即转股权所有人;而附权证债券的权利载体是权证,在可分离的情况下,权证持有人可能与债券持有人相分离。
  (2)行权方式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将债券按规定的转换比例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将不复存在;而附权证债券发行后,权证持有人将按照权证规定的认股价格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对债券不产生直接影响。
  (3)权利内容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有效期通常等于债券期限,债券发行条款中可以规定若干修正转股价格的条款;而附权证债券的权证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债券期限。
 
  第四节 其他衍生工具简介
  命题点一:存托凭证
  (一)存托凭证豹定义
  存托凭证(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也称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另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证券。存托凭证是由J.P.摩根首创的。1927年,J.P.摩根设立了*9种美国存托凭证(ADR)。
  目前我国也开始酝酿推出中国存托凭证(CDR),即在内地发行的代表境外或者香港特区证券市场上某一种证券的证券。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业务机构
  1.存券银行
  存券银行作为ADR的发行人和ADR的市场中介,为ADR的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
  (1)作为ADR的发行人,发行存托凭证。
  (2)在ADR交易过程中,存券银行负责ADR的注册和过户。还要向ADR的持有者派发美元红利或利息。
  (3)存券银行为ADR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是由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它通常是存券银行在当地的分行、附属行或代理行。
  3.中央存托公司
  中央存托公司是指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ADR的保管和清算。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
  1.无担保的ADR
  无担保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目前已很少应用。
  2.有担保的ADR
  有担保的存托凭证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一家存券银行发行。
  有担保的ADR分为一、二、三级公开募集ADR和美国144A规则下的私募ADR。
  ADR的级别越高,要求越高,对投资者吸引力越大。
  (四)美国存托凭证优点
  1.对发行人的优点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2)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2.对投资专的优点
  (1)以美元交易,且通过投资者熟悉的美国清算公司进行清算。
  (2)上市交易的ADR须经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3)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时,存托凭证投资者能及时获得,而且是以美元支付。
  (4)某些机构投资者受投资政策限制,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存托凭证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五)存托凭证在中国的发展(了解)
  1.我国公司发行的存托凭证
  一级存托凭证发行企业:含8股的国内上市公司;在我国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
  二级存托凭证成为中国网络股进入NASDAQ的主要形式。
  发行三级存托凭证的公司均在我国香港交易所上市,而且发行存托凭证的模式基本相同,即在我国香港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同时,将一部分股份转换为存托凭证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这样不仅实现在我国香港和美国同时上市融资的目的,而且简化了上市手续,节约了交易费用。
  144A私募存托凭证由于对发行人监管的要求最低而且发行手续简单,近年来较少使用。
  2.我国公司发行存托凭证的阶级和行业特征
  (1)1993—1995年,中国企业在美国发行存托凭证。1993年7月,上海石化以存托凭证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开了中国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先河。
  (2)1996—1998年,基础设施类存托凭证渐成主流。从1996年开始,发行存托凭证公司的类型开始转变,传统制造业公司比重有所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为主的公司。
  (3)2000--2001年,高科技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成功上市。
  (4)2002年以来,中国企业存托凭证发行出现分化现象。
 
  命题点二:资产证券化和证券化产品
  (一)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产品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在资本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被称为“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5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可以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按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可以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1PurposeVehiC1es,简称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按证券侣产品的属性分类
  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最早的证券化产品是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发起人
  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
  受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信用增级机构
  分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
  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
  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四)美国次级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
  住房抵押贷款大致可以分为五类:
  ①优级贷款;
  ②A1t-A贷款;
  ③次级贷款;
  ④住房权益贷款;
  ⑤机构担保贷款。
  (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005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2005年12月,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信贷资产为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9期资产证券化产品。2005年12月21日,内地*9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广州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正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6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表现出下列特点:
  (1)发行规模大幅增长,种类增多,发起主体增加。
  (2)机构投资者范围增加。
  (3)二级市场交易尚不活跃。
 
  命题点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一)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定义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类型
  (1)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利率联结型产品、汇率联结型产品、商品联结型产品等种类。
  (2)按收益保障性分类,可分为收益保证型产品和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保本型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型产品。
  (3)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与私募结构化产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4)按嵌入式衍生产品分类,可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例:收益保证型人民币港股挂钩理财产品。
  2010年4月,某国有银行发售一款挂钩4只港股[建设银行(0939.HK)、华润置地(1109.HK)、中国国航(0753.HK)、玖龙纸业(2689.HK)1的1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产品合同规定,以2010年4月22日为基准,若1年后(2011年4月18日)上述4只股票价格均高于基准日价格,则该产品支付6%的年收益:若仅有其中3只股票价格高于基准日价格,则该产品支付2.25%的年收益;其他情况下,该产品支付0.36%的年收益。
  (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
  由于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挂钩的基础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嵌入式衍生产品的种类、结构各异,导致结构化产品的收益与风险出现非常大的差异。同时,由于这类产品结构复杂,难以为普通投资者所掌握,通常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均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时格外当心,防止错误地销售给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