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共安排了4次全国统考和七次预约式考试,考生们在一年中的每一个月都可以进行考试。预约式考试的次数相对全国统考多一点,它是采用随报随考的形式进行,需要考试在报名的时候就对知识点有很大的把握,所以高顿网校为了让考生们能够更有效率的学习,为小伙伴们准备了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的各章节知识点汇总,考生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复习。如果你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很薄弱,不妨报名网络课程,让高顿网校名师为你讲解!详情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1.禁止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173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等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第207条规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该条款的主体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在内的一切机构与个人。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第20条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着作权人。
  2.第22条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1.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要求
  (1)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5)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6)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8)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9)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规处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行为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行为的通知》的特点是保障权益与规范业务相结合,设置了对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媒体的三重保护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其中,诚信原则、隔离制度和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场合。
 
  六、《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
  隔离墙是内控制度的重点。
  第七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越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
 
  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主要内容
  (1)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案进行审查。
  (2)严格禁止有关人员解除证券研究报告或对报告施加影响。
  (3)从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
  (4)对于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限制,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发布与其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八、证券投资行业职业规范
  (1)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职业应遵守十六字原则: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
  (2)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做出了特定禁止行为,包括: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各国投资联合会及其《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
  1.投资分析师总要求
  (1)诚实、正直、公平。
  (2)以谨慎认真的态度、从道德标准出发进行各种行为。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掌握和应用所有本职业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
  2.投资分析师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原则、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信托责任原则。
  3.投资分析师职业行为操作规则
  (1)在作出投资建议和操作时,应注意适宜性。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
  (3)信息披露。
  (4)保存客户机密、资金以及证券。
  4.投资分析师职业纪律
  (1)禁止不正确表述。
  (2)利益冲突的披露。
  (3)交易优先权。
  (4)自行交易。
  (5)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
  (6)禁止剽窃。
  5.投资分析师责任
  投资分析师负有监督、审计以及影响其他人行为的责任,来禁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另外,投资分析师负有告知雇主有关国际和国内职业道德标准的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制裁和冲突。
 
  十、中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1.证券分析师组织的功能
  (1)为会员进行资格认证。
  (2)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标准管理。
  (3)证券分析师组织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分析师进行培训、组织研讨会、为会员内部交流及国际交流提供支持等。
  2.自律组织
  (1)成立。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于2000年7月5日在北京成立。
  (2)任务。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制定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性公约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
  3.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证券分析师的继续教育,促进证券分析的深入,评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的业绩,开展会员之间以及与境外同行的业务交流,从而促进证券分析师业务能力的提高,为证券分析师职业的专家化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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