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前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证券法》出台后的首次修订,修订幅度之大自然不必怀疑。据报,修订草案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除了IPO将全力推行注册制外,拟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或许是*5的亮点了。虽然合伙制不像注册制那么惹人注目,看起来也似乎与上市企业、投资者关系不太大,可实质上,这对证券业发展不可或缺,甚至可说是非常重要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
  国际知名的高盛公司,就是一家合伙制企业,也正是因为实行“合伙制”,高盛不仅做大做强做优,更做成了“百年老店”,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剧烈冲击下,仍能表现出强大的应对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我国重建证券市场二十多年来,证券机构主要局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这两大类都是企业发展最主要的模式。100多家证券机构成立以来发展得都还比较顺利,特别今年以来,因为行情大牛,各大证券机构盈利状况喜人。但同时也不能不看到,依然有相当一部分证券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人才是制约这些证券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中国的证券市场,本身就人才奇缺,再加上新设立的机构越来越多,竞争也就可想而知了。那些规模不大,业绩不理想的证券机构,很难留得住人才。如何通过产权结构的优化,让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就成了人才能否积聚的关键。
  目前我国的证券机构,主要还是依靠经营团队来维持,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一定程度上还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只是,不同于一般企业,证券机构对人才的要求要高得多,对人才的依赖也强得多。没有人才的支撑,很多证券机构就运转不下去。即便将薪酬开得高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也只能保持短暂的稳定,很快就会出现人才跳槽和流失现象。相当一部分中小证券机构就屡屡因此而大受困扰。为摆脱困局,一些证券机构通过提高年薪、股权激励等方式,吸引、挽留、培养人才,但从总体上讲,效果不是很理想。毕竟,现有框架很难打破。投资者、产权所有者,很难在股权方面做出较大让步,而经营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人才流失也就不可避免。引入合伙制,让合伙制开闸,无疑是最为有效的化解困局方式。因为合伙制能够把所有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
  合伙制是以自然人入伙形成的企业,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全部连带责任。因此,所有合伙人既是企业所有者,也是经营者,都必须合力对企业负责。即便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也要比单纯职业经理人承担更多压力。因而,合伙制对有效发挥合伙人作用、承担合伙人义务、增强合伙人责任非常有效。合伙制企业能做得长,原因也主要在此。
  对证券业来说,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展到一定水平,已有上百家证券机构的情况下,证券从业人员、经营者等的思维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单一的为所有者“打工”的意识日渐淡薄,“自己干”的意识不断增强。就像中介机构一样,如果仍按过去的模式运行,不允许设立合伙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中介业,也是很难的。引入合伙制,对证券业来说,是重大举措,也是重大改革,这对证券从业人员、经营者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肯定,合伙制的推出,将有效改变现有的证券机构格局,相当一部分证券从业人员和经营者,将从现有证券机构分离出来,组成合伙制企业。可以预料,未来几年将是我国合伙制证券机构迅猛发展的阶段。
  当然,合伙制开闸,对我国证券业也是个大考验。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事务执行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在利润分配上,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意味着合伙人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得拿出真本事,在维护投资者利益上下苦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