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股价剧烈波动,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 12月 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人将涨跌幅限制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混为一谈。实际上,涨跌幅限制是一种委托价格下限制,再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并不停止交易,只是越过波动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而在涨跌停板制度下,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就立即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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