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2.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至少包括6条。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
  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四)办理基金备案
  QDII
  (1)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2.适用性原则。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禁止行为: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l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l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
  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
  2.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