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可以实施原则监管
 
  在5月11日的清华五道口举办的全球金融论坛上,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杨文辉首次在公开场合就私募基金的监管谈了个人看法,他认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投资者风险承受的能力较强,有实现原则监管的基础,可以实施原则监管。
  日前发布的“新国九条”为私募基金的监管指明了方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
  杨文辉表示,功能监管是私募基金共同法律属性在监管中的集中体现,一般基金基础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为实现这个功能监管需要几方面配套措施:一是修改证券法,扩大证券的范围,重新审视法律对信托的理解;二是统一私募基金跟监管基本的业务规则、基本的标准,明确募集销售,宣传推荐,信息披露的要求;三是推进界定一个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的标准和保护制度。
  对于适度监管的原则,杨文辉表示,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适度,应该以自律为主,行政监管应该适度有限,要为行业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和自由度。
  “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是贯穿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例如在准入阶段,私募基金准入是比较宽松的,没有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内容、频率相对更为简单宽松,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向协会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是高管、产品的基本信息。”杨文辉说,提交这些信息基本的目的是要掌握行业的基本情况与发展的动态,做好行业风险的分析监测预警和防范。
  除了适度监管、功能监管,杨文辉认为,私募基金管理可以实施原则监管。基于原则的监管和基于规则的监管,两种监管的方式各有利弊,规则监管比较清晰,便于市场主体遵循,但灵活性不够。原则监管给市场机构更多的自由和灵活度,但也有人批评这种原则监管存在预期不够明确或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他认为,从整体上看,现在私募基金机构比较多,水平、能力各方面参差不齐,但总的来说,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是比较高,另外,投资者比较成熟,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的能力也比较强。私募基金的这种特点有实现原则监管的基础,可以在明确围绕保护投资者、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基础上,设定一些基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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