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1]40号),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委员分为召集人组和专业组,其中专业组分为法律组、会计组、资产评估组和金融组。为提高并购重组委结构的均衡性和科学性,我会决定对委员结构进行微调,新增部分市场买方的投资者代表。和它相对应的是,专业组结构调整为法律组、会计组、金融组和机构投资人组,原金融组与资产评估组合并,金融类委员及资产评估委员来源不变。
为此,我会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1]40号)第20条第1款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分成召集人组和专业组,其中专业组分为法律组、会计组、机构投资人组和金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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