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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
(2015年版)
声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
*9条通用定义1
第二条与日期有关的定义4
第三条与价格有关的定义6
第四条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8
第五条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8
第六条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10
第七条商品期权交易相关定义11
第八条与交付有关的定义15
第九条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16
第十条与违约、赔偿有关的定义18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19
*9条通用定义
1.1商品衍生品交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1.2商品标的
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商品标的及其详细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
1.3商品标的数量
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标的数量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吨、千克、手、桶。
1.4交易有效约定
指就一笔商品衍生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1.5交易确认书
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确认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
1.6交易双方/交易一方
在一笔商品衍生品交易下,根据该交易的类型,指远期买方与远期卖方,或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与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或期权买方与期权卖方。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7计算机构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机构。计算机构可以由交易一方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共同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选定的任何第三方担任。计算机构进行具体计算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计算机构在履行其作为计算机构的职责时,不应被视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顾问。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若交易一方对于计算机构(或在交易双方均为计算机构的情况下,交易一方对于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计算、确定或调整产生合理的争议,则其可以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在获悉该计算、确定或调整之日起的两个营业日内与另一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选定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上述期间内交易双方未能共同选定复核机构,则交易双方可以在上述期间之后的*9个营业日内各自选择一个独立第三方,并由该两个第三方共同选定另外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其中交易一方未能选出一个独立第三方,则另一方选出的独立第三方应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交易双方均未能各自选出独立第三方,则计算机构原先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复核机构的职责为(且仅限于)依据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对上述产生争议的结果进行再次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在此前提下,复核机构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聘用复核机构的成本费用应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1.8经纪商
指依法设立的代理客户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并可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9交易商
指交易双方或计算机构按诚实信用原则选择的持有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许可的相关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10报价机构
指在定价日向交易双方或公众提供报价以确定指定价格的法人或其他实体。交易双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报价机构的商品参考价格来确定指定价格。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11结算货币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为人民币。
1.12计算精度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所涉及的金额、价格、数量、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1.13资金账户
指交易一方指定的、用于向另一方收付款项的账户。
1.14清算安排
指交易双方对商品衍生品交易选择适用的清算模式,包括双边清算模式或者集中清算模式。
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或交易双方的约定,选择“集中清算”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应在有关监管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并按照该清算机构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完成清算。
1.15期货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以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开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和其他经法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16其他衍生品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在期货交易场外之外组织开展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第二条与日期有关的定义
2.1营业日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现金结算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任何实物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交易双方约定的交付仓库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2.2营业日准则
若某一交易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
(1)“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2)“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3)“上一营业日”: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2.3交易达成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是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2.4商品标的交易日
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件持续期间)遵循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期;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非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件持续期间)为相关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价格之日。
2.5定价日(期)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适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的获取日,或采用均价方式定价的期间。
2.6生效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也称起始日。
2.7到期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该交易结束的日期。
2.8交付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付商品标的的日期。该日期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2.9结算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进行现金结算的日期。该日期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2.10计算期/单个计算期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该交易的生效日(含)至其到期日(含)之间的实际日历天数。商品互换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中可指明计算期内的互换次数,对该类交易适用的单个计算期的计算公式为:
单个计算期=计算期/互换次数
2.11中断(干扰)日
指发生中断(干扰)事件的日期。
第三条与价格有关的定义
3.1固定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固定金额所依据的单位价格。
3.2浮动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浮动金额的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同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时,浮动价格可区分为浮动价格A、浮动价格B。
3.3一口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协商而成的某一价格来确定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定价方式。
3.4点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通过加减协商形成的升贴水来确定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
3.5均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确认的定价期及平均价计算方式来计算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
3.6指定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以一个或多个商品参考价格中的:(1)*6价;(2)最低价;(3)*6与最低的平均价;(4)收盘价;(5)开盘价;(6)买方报价;(7)卖方报价;(8)买方报价与卖方报价的平均价;(9)行权价格;(10)远期价格;(11)现货价格;(12)商品指数价格;(13)其他价格确定或计算形成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其中计算方式由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3.7商品参考价格
指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或发布的适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价格。该价格在商品定义文件附录中列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价格、商品标的、商品参考价格源,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明。
第四条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4.1商品参考价格源
指公布或发布商品参考价格的信息来源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合法的纸质(电子)媒介或出版物、报价机构、金融机构。
4.2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有效约定中通过明确下述条件,创设附录中没有涵盖的商品参考价格,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标的;(2)计量或交易单位;(3)包括交易所在内的商品参考价格源;(4)定价日;(5)每单位商品的指定价格及其币种;(6)交付日。
第五条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5.1商品远期交易
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交付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买卖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进行现金结算的交易。
5.2远期买方
指在交付日按照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买入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支付或收取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5.3远期卖方
指在交付日按照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卖出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收取或支付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5.4远期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交付日买入或卖出商品标的的指定价格。
5.5远期交易结算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结算日用来结算交易双方应收付款项的商品标的指定价格。
5.6远期交易结算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远期交易结算金额=(远期交易结算价格-远期价格)×商品标的数量
其中,
(1)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正数,则由远期卖方向远期买方支付该金额;
(2)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负数,则由远期买方向远期卖方支付该金额;
(3)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零,则交易双方之间无需进行支付。
第六条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
6.1商品互换交易
指根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一定数量的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类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浮动价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项的交易。
6.2固定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应支付的固定金额款项,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公式为:
固定金额=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固定价格
6.3浮动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应支付的浮动金额款项,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公式为:
浮动金额=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浮动价格
6.4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固定金额支付方的交易一方。
6.5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浮动金额支付方的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其中,以浮动价格A为依据计算浮动金额的交易一方称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以浮动价格B为依据计算浮动金额的交易一方称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
6.6互换次数
指商品互换交易中计算期内的互换频率,单位为:次/计算期。
6.7互换交易结算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互换交易结算金额=(固定价格-浮动价格)×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
或
互换交易结算金额=(浮动价格A-浮动价格B)×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
其中,
(1)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正数,则由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向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支付该金额;
(2)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负数,则由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向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支付该金额;
(3)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零,则交易双方之间无需进行支付。
第七条商品期权交易相关定义
7.1商品期权交易
指期权买方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向期权卖方购买或出售商品标的,或者在结算日与期权卖方进行现金结算的交易。一项期权可以涉及上述权利的一项或多项,前提是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清晰地列明该等权利。
7.2期权买方
指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并有权在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买入或卖出商品标的,或者有权利在结算日收取期权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7.3期权卖方
指向期权买方收取一定的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要求行权时,有义务在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卖出或者买入商品标的,或者有义务在结算日支付期权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7.4看涨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有权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买入商品标的的期权。
7.5看跌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有权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卖出商品标的的期权。
7.6欧式期权
指期权买方只能在到期日当天行权的期权。
7.7美式期权
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当天或在生效日至到期日之间任一商品标的交易日行权的期权。
7.8与行权有关的定义
(1)行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卖约定数量商品标的的权利的行为。
(2)行权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行权时买卖商品标的的单位价格。
(3)行权日
指商品期权买方选择是否行权的日期。
(4)行权起始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行权起始的日期。
(5)行权截止时间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行权日行权的最晚时点。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为行权日北京时间下午3:30。
(6)行权通知
指商品期权买方通过传真、电子传输系统、电话等方式向商品期权卖方发出的要求行权的不可撤销的通知。行权通知的具体内容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
(7)自动行权
指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适用“自动行权”,且在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仍未行权,将视为在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行使该权利,除非期权买方于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之前以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通知期权卖方解除自动行权。
(8)多次行权
就一笔商品期权交易而言,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为美式期权且约定适用“多次行权”,受限于交易有效约定中对行权数量的限制,期权买方可于行权日行使全部或部分未行权期权。
7.9与期权费有关的定义
(1)期权费
指商品期权买方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
(2)期权费支付日
指商品期权买方向商品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的日期。
7.10期权交易结算金额
指期权卖方在结算日向期权买方支付的现金金额。
(1)若期权买方有权在行权日向期权卖方卖出商品标的,则计算公式为:
期权交易结算金额=(行权价格-指定价格)×商品标的数量
(2)若期权买方有权在行权日向期权卖方买入商品标的,则计算公式为:
期权交易结算金额=(指定价格-行权价格)×商品标的数量
第八条与交付有关的定义
8.1实物交付
指交易双方在交付日按照交易所或交易双方约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所载商品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交付该商品标的的交付方式。
如果实物交付需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对相关内容另行约定。
8.2现金结算
指交易双方在结算日按照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现金收付方式了结合约的交付方式。
8.3交付通知单
指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进行实物交付的通知单,该通知单应列明用于商品标的交付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数量、交付地点、交付费用、交付保证金、交付违约及处理、税费承担。
8.4交付数量
指交付日用于商品标的实物交付的数量。
8.5交付地点
指交付日用于商品标的实物交付的地点。交付地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8.6交付费用
指交易双方为实现实物交付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手续费、包装费、过磅费、运费、仓储费。
8.7交付保证金
指交易一方根据交易所规则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准备用于实物交付的保证金。
第九条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
9.1中断(干扰)事件
(1)商品参考价格中断(干扰)
指(i)用于确定指定价格的商品参考价格源(或确定指定价格必需的信息或因素)不能正常公布或显示价格;(ii)商品参考价格源暂时性或永久性不可获得;(iii)商品参考价格源失效、不再对外公布、被关闭或被取缔。
(2)交易中断(干扰)
指因交易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交易合约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中断或给交易的正常进行带来重大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i)所有同类型交易在生效日至到期日期间无法正常履行;
(ii)在商品标的交易日期间,自出现中断(干扰)起,中断(干扰)时间不少于交易所规定或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时间,且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仍未恢复或重新开始交易;
(iii)在商品标的交易日期间,商品标的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涨跌幅限制而导致交易无法成交。
(3)计算公式、约定内容或构成的重大变化
指自生效日起,因交易双方之外的原因致使交易有效约定中的计算公式或估算价格的方式、约定的内容、结构或组成部分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按照交易有效约定中的预先约定确定或计算相关价格,或由此产生的结果在商业上变得实质性不合理,或对交易双方或交易一方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其他中断(干扰)事件
指自生效日起,因适用法律修改、关键政策调整、会计准则变更、税法调整、税率变化、不可抗拒力等导致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无法正常履行或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或情形。
9.2处理机制
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针对中断(干扰)事件约定一项或多项处理机制(如果选择多项处理机制,应同时约定该等处理机制的适用顺序),包括但不限于:
(1)备用商品参考价格源
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一项或几项备用商品参考价格源。
(2)协商恢复
中断(干扰)事件发生后,交易双方之间立即进行协商,重新约定商品参考价格源或对商品参考价格(或确定商品参考价格的方法)达成一致。如果交易双方在中断(干扰)事件发生后五个商品标的交易日之内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则适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下一条处理机制。
(3)延期
指定价日延期一个或数个商品标的交易日。如果延期之后仍无法获得指定价格,以致无法进行实物交付或现金结算,则交付日或结算日将相应延期,直到可以确定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适用“延期”处理机制的延期期限、次数及其他相关细节。
(4)商品参考价格的恢复
指商品参考价格源在中断(干扰)事件终止后的商品标的交易日发布或公布新的商品参考价格。如果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恢复后的商品参考价格,则原交易有效约定中的日期和价格自动顺延。
(5)计算机构计算
计算机构以相关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或发布的最近可得报价为基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具体列明选择“计算机构计算”处理机制的适用条件、标准与程序。
(6)终止交易
指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提前终止条款终止交易。
第十条与违约、赔偿有关的定义
10.1交易违约
指生效日至到期日期间内,除中断(干扰)事件外,发生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违约事件。
10.2交付违约
交易双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构成交付违约:
(1)在规定交付期限内,负有交付商品标的义务的交易一方未交付商品标的,或未交付代表该商品标的有效仓单的;
(2)在规定交付期限内,负有付款义务的交易一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货款的;
(3)负有交付商品标的义务的交易一方所交付的商品标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4)交易所认定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10.3赔偿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赔偿金、补偿款、成本,费用、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本定义未尽之约定,可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交易有效约定中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