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要点解析:财务顾问业务规程
  I.签订委托协议。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2.尽职调查
  3.规范辅导
  4.内部审核
  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5.顾问专业意见的出具与相关承诺
  6.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的相关工作与规定
  7.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
  8.持续督导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9.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