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章节知识:证券发售
对证券发售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型总量的20%,公开发型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力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58条,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总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
  2.发行条件。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满足持续经营时限、连续盈利、净资产及股本总额的有关规定。
  3.发行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先由发行人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最后,由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锐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4.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q,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疗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发行人和保荐人虚假陈述、骗取发行核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工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