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章节知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我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1)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司、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报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