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1)双边净额清算。将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额加以轧抵,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
  (2)多边净额清算。将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予以充抵轧差,计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所有交收对手方累计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将结算参与人对应的所有双边净额清算结果加以累计,可以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的多边净额结算结果。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在交收环节的占用。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须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三)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A股、基金、债券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
  (四)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