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
  (一)事前防范措施
  (1)要求建立结算参与人制度,设立结算参与人资格门槛。
  (2)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体系。
  (3)对于持续或重大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限制其净买入额,或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
  (二)本金风险的防范
  针对本金风险,《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引入货银对付机制。
  (三)价差风险的防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要求高风险参与人提供交收履约担保。另外,当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且其当日买入暂不交付的证券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资金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扣划其自营证券,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仍无法偿还资金的,可以通过变卖相关暂不交付的证券、担保品等予以弥补;处置所得不足的,可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回的,可用结算互保金弥补。
  另外,在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即设立的结算互保金,也可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违约给中国结算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用于质押申请贷款。
  在证券流动性风险方面,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对A股等多数品种实施前端监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证券交收违约,因此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证券流动性风险并不突出。
  (五)其他风险的防范
  (1)针对操作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2)针对结算银行风险,要求建立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3)针对法律风险,规定了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入、收益的20%,以及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基金总额上限为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