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都是向所有股东发出)
  1.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3.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的收购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