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4.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