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
  (一)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注意与下面的增资发行进行比较)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募集设立的条件)。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申请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应具备的条件:(多选题,注意:相当于现有的股份公司增发新股B股,前3个条件与新设发行相同)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5)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6)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还必须符合(一)中的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