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6证券从业《证券交易》: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方式。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务(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