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原则上不得转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的披露。